
据我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2020年12月28日20时46分,甘肃陇南市宕昌县产生3.9级地震,震源深度13km,震中坐落北纬33.83º,东经104.45º。震中邻近的陇南市宕昌县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两县县城均有显着震感,而间隔此次震中仅有10km的宕昌县工作中等专业学校实训楼顶层正在训练上课的师生们却遍及反映震感细微、摇摆不显着。
为什么阅历同一个地震,处于地上的人们感觉震感激烈,而坐落修建物顶层、理应饱尝“扩大”地震效应作用的师生,却根本感触不到地震?原因首要在于这栋表面看似朴实无华的实训楼,其实是国内首栋选用超低冲突系数冲突摆隔震设备的修建。我国制作科技集团所属我国修建规范规划研讨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范院)为其供给了隔震技能咨询,并应用了自主研制的修建冲突摆隔震支座新技能及新科学技能产品。一般的大楼,整个修建与根底连为一体。而该实训楼在制作过程中,上部楼体与根底脱开,中心加装了冲突摆隔震支座。这些隔震支座承受了大楼的竖向荷载,一起还经过水平滑动变形,耗费了地震传给上部楼体的能量,大幅度的下降地震作用影响,从而时楼内人员对地震的感触细微或无感。
应用在实训楼中的超低冲突系数冲突摆隔震设备(CBS-FPSII)是规范院历时多年研讨的中心专利作用,选用自有专利技能特别涂层,减震作用较一般冲突系数的支座可进步30%以上。跟着国家规范GB/T 37358-2019《修建隔震冲突摆支座》正式施行,冲突摆隔震支座相较传统橡胶隔震支座具有承载力大、大变形无损伤和安稳牢靠等功能优势,倍受隔震职业重视和认可。
规范院工程技能研讨所所长邓烜介绍:“这是规范院自主研制的冲突摆隔震设备第一次承受地震的实况查验,从业主方的反应来看,达到了预期作用。”此次地震中,该新技能产品表现出了杰出的适应性,再次验证了隔震技能在地震中的抗震优越性和安全牢靠性,也验证了规范院自主研制的修建冲突摆隔震支座产品的牢靠性,不只超卓完成了保证公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更表现了央企经过科学技能创新服务民生的社会职责担任。
据了解,规范院继续致力于修建减隔震技能讨论研讨、修建减隔震产品研制推行,现在研制推出的减隔震系列新产品包含隔震支座、阻尼耗能设备、隔震柔性管道衔接、隔震防火板及隔震缝封堵产品等。

4月8日黄昏6点30分许,三辆来自商丘的一共载重150吨的运煤卡车,在前后通过承载100吨的连霍高速开封东站下道匝道桥时,大桥西侧路面受重压忽然向西倾侧20多度,导致后两辆车失衡,车上运载的煤翻落到桥面上和桥下,连霍高速开封段被逼封闭18个小时。接到报警求助后,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敏捷发动应急预案。经紧迫抢修,昨日正午12时,连霍高速开封段回到正常状况通行。
昨日上午10点30分,记者赶到连霍高速开封东站口,只见长长的车队仍在等待中。远远看到,横架在连霍高速路上的开封东站下道匝道桥上,桥面向西倾侧,桥面上的三辆重型运煤卡车已被两辆大型吊车吊离现场,桥下担任装卸的工人正在整理撒落的煤堆。
据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晓东介绍,8日黄昏6点30分,他们接到大众报警后急速赶到现场,下道匝道桥面在三辆运煤卡车的重压下现已“向西倾侧有20多度”,正在桥下通过的车辆随时有被砸中的风险,民警赶忙将连霍高速开封段施行紧迫封闭并分流停留车辆。一起告诉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派人员赶赴现场抢修。接到通报的河南高速交警总队五支队联合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也派出警力声援。
此刻,三辆大卡车虽然其间两辆上的煤有一半遭到倾侧翻落到桥面和桥下的连霍高速路上,匝道桥面承重有所减轻,但假如发动任何一辆车,随时就可能会引起桥面崩塌或桥面倾侧视点更大,呈现大卡车砸落桥下的风险。为减轻桥面的受压分量,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司理刘飞恳求从郑州调派两辆大型吊车援助。
经和谐,两辆别离吊载200吨、300吨的大型吊车从郑州赶到现场。一番紧迫预备后,两辆处在随时翻掉桥下风险状况的卡车被吊离倾侧的匝道桥面,桥面减轻承载后,别的一辆大卡车也安全驶离桥面。三辆“闯祸”的运煤大卡车被高速交警部门暂扣。
昨日上午,来自省交通部门的桥梁专家赶到现场,勘验后提出在匝道桥体两头加装橡胶支座,撑起倾侧的桥面。经现场辅导,两个橡胶支座被安装在大桥的两头,将倾侧的桥面根本撑平。
据刘飞介绍,橡胶支座是由多层天然橡胶与薄钢板镶嵌、黏合、硫化而成的一种桥梁支座产品。它有满足的竖向刚度以承压笔直荷载,能将梁板上部结构的反力可靠地传递给墩台,有杰出的弹性,以习惯梁端的滚动。虽然加装了橡胶支座纠正了桥面倾侧,但刘飞表明,通过抢修的桥面还需要桥梁专家进一步来测验证明,详细通车日期现在还无法确认。昨日正午12时,封闭了18个小时的连霍高速开封段康复通车。
据记者了解,连霍高速公路开封段1995年建成通车,其时规划的连霍高速开封东站下道匝道桥承重为100吨。
据刘飞介绍,事发后他们当即查看了三辆运煤大卡车的货运清单,发现这三辆大卡车核载都为50吨,清单上显现和该车的核载都没有超载。至于运载的详细分量,因为事发时运煤大卡车在桥面上发生了撒落状况,暂时未来得及核对三辆车详细的运载分量。“但从咱们在现场看到的状况看,发现这三辆车在驶上桥面后没有拉开车距,导致三辆车的总分量远超于了该桥面的承载才能。这是引发桥面倾侧的根本原因。”刘飞说。

1.1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
1.2 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
a) 钢材不允许超出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
1.5 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000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热交换器的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条件(UDS-User’sDesign
b) 操作参数(包括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工作时候的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以及循环载荷等);
c) 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和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载荷和雪载荷等);
b) 热交换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强度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
c) TSGR0004-2009管辖范围内热交换器的设计总图应盖有特定种类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d) 应在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保存管壳式热交换器的全部设计文件,其他结构型式的热交换器设计文
a) 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做制造,如需要对原设计做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
b) 生产单位在热交换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热交换器或元件的制
c) 生产单位的检查部门在热交换器制作的完整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标准、图样和质量计划的规定对热
e) 生产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管壳式热交换器产品应在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
4.3.2.2 热交换器工艺计算时应来优化,提高换热效率,满足工艺设计条件要求。管壳式热交换器无
相变传热计算参见附录B。需要时管壳式热交换器还应考虑流体诱发振动,计算参见附录C。常见流
体的物理性质数据参见附录D,污垢热阻参见附录E,金属导热系数参见附录F。
a) 热交换器上装有超压泄放装置时,应按GB 150.1-2011附录B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
b) 热交换器各程(压力室)的设计压力应按各自最苛刻的工作工况分别确定;
c) 如热交换器存在负压操作,确定元件计算压力时应考虑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也许会出现的最大压力差;
d) 真空侧的设计压力按承受外压考虑;当装有安全控制装置(如真空泄放阀)时,设计压力取
1.25倍的最大内外压力差,或0.1MPa两者中的较低值;当无安全控制装置时,取0.1MPa;
e) 对于同时受各程(压力室)压力作用的元件,且在全寿命期内均能保证不超过设定压差时,才可
以按压差设计,否则应分别按各程(压力室)设计压力确定计算压力,并应考虑有几率存在的最苛
刻的压力组合;按压差设计时,压差的取值还应考虑在压力试验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最大压差
值,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压差,同时应提出在压力试验过程中保证压差的要求。
对有不同工作工况的热交换器,应按最苛刻的工况设计;必要时还应考虑不同工况的组合,并在图
4.4.5.3 为防止热交换器元件由于腐蚀、机械磨损而导致厚度削弱减薄,应考虑腐蚀裕量:
a) 对有均匀腐蚀或磨损的元件,应根据预期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和介质对金属材料的腐蚀速率(及磨
c) 介质为压缩空气、水蒸气或水的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热交换器,腐蚀裕量不小于1mm。
c) 管板和管箱平盖上开槽时,可将高出隔板槽底面的金属作为腐蚀裕量,但当腐蚀裕量大于槽深
4.5.2 受压元件用钢材的许用应力值应按GB 150.2-2011选取,铝、钛、铜、镍和锆等其他金属的许用
4.5.5 需要仔细考虑地震载荷或风载荷与4.4.1中其他载荷相组合时,元件的设计应力应符合GB 150.1-2011中
4.6.1 管壳式热交换器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接头分为A、B、C、D四类,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焊接
接头为E类,如图4-1所示。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焊接接头按相应标准规定。
4.6.4 对于没有办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固定管板式热交换器壳程圆筒的环向焊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
4.6.5 对于换热管与管板连接的内孔焊,进行100%射线检测时焊接接头系数ϕ=1.0,局部射线检测时
4.6.6 铝、钛、铜、镍和锆等其他金属的焊接接头系数按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
4.7.1 管壳式热交换器耐压试验的要求和试验压力应符合GB 150.1-2011中4.6的要求,其他结构型
4.7.3 按压差设计的热交换器,应在图样上提出压力试验时升、降压的具体要求。
4.7.4 对于管程设计压力高于壳程设计压力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应在图样上提出管头的试验方法和
5.1.2 管壳式热交换器受压元件用铝、钛、铜、镍和锆等其他金属材料,其技术方面的要求、限定范围(牌号、压
力和温度等)及许用应力,应符合TSGR0004-2009及本标准引用标准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带凸肩的管板、内孔焊管板和管箱平盖(GB 150.3-2011表5-10中序号11~14的平盖)
采用轧制板材直接加工制造时,碳素钢、低合金钢厚度方向性能级别不应低于GB/T 5313-2010中的
5.3.2.2 复合管板可采用堆焊或爆炸焊接复合板。当采用爆炸焊接复合板时,应符合NB/T 47002.1~
47002.4中B1级的要求;当换热管受轴向压应力时,宜采用堆焊复合管板。
6.6.3.3 强度焊接加贴胀的管孔结构及形式及尺寸见图6-21,强度焊接还应遵守6.6.2的规定。贴胀的管
6.8.2.1.2 弓形折流板缺口大小应使流体通过缺口与横过管束的流速相近。缺口大小用其弦高占壳程
圆筒内径的百分比来表示。单弓形折流板缺口见图6-23a);缺口弦高h值宜取0.20倍~0.45倍的壳
6.8.2.3.4 U形管的尾部靠近弯管段起支撑作用的折流板如图6-25所示,其结构尺寸A+B+C 之和
6.8.2.4.1 卧式热交换器的壳程为单相清洁流体时,折流板缺口宜水平上下布置;气体中含有少量液体
时,应在缺口朝上的折流板最低处开通液口,如图6-26a)所示;液体中含有少量气体时,应在缺口朝下
6.8.2.4.2 卧式热交换器、冷凝器和重沸器的壳程介质为气、液相共存或液体中含有固体颗粒时,折流
板缺口应垂直左右布置;气、液相共存时,应在折流板最低处和最高处开通液口和通气口,如图6-26c)
所示;液体中含有固体颗粒时,应在折流板最低处开通液口,如图6-26d)所示。
6.11.1.1 填料函式热交换器不适用于易挥发、易燃、易爆、有毒及贵重介质场合;填料的材料选择应根
6.11.1.2 填料函底部宜设置一个金属环,见图6-39。金属环与管板裙之间的间隙应小于管板裙和填料
6.11.1.3 浮动管板裙宜向外延伸,见图6-40a)和图6-41。当管板裙向内延伸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防
6.11.1.4 凡与填料接触的管板、管板裙和填料函的表面均应机械加工,表面粗糙度Ra≤12.5μm。
6.11.2.1 外填料函式热交换器壳程设计压力不宜高于2.5MPa,其结构及尺寸见图6-39和表6-35。
7.4.2.2 管板与换热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管板最小厚度应满足结构设计和制造要求,且不小于12mm。
a) 与换热管焊接连接的复合管板,其覆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mm;对有耐腐蚀要求的覆层,还应
保证距覆层表面深度不小于2mm的覆层化学成分和金相组织符合覆层材料标准的要求;
b) 与换热管强度胀接连接的复合管板,其覆层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mm;对有耐腐蚀要求的覆
层,还应保证距覆层表面深度不小于8mm的覆层化学成分和金相组织符合覆层材料标准的
当覆层与基层的结合要求符合5.3.2.2的规定时,覆层厚度可计入复合管板的有效厚度中;当覆层
材料的强度低于基层材料时,宜以覆层当量厚度计入复合管板的有效厚度中,覆层当量厚度按式(7-16)
a) 将内、外两块管板视作一块整体管板,根据整体管板与管程侧、壳程侧圆筒的连接方式(见
图7-3)和设计条件,按单管板计算得到要求的双管板总厚度δ0;计算还应包括换热管、壳体等
b) 对内、外管板分别进行计算确定各自的计算厚度,且不小于7.4.2规定的最小厚度。内、外管
1) 内管板:根据该管板与其两侧圆筒的连接方式(见图7-3)和设计条件计算得到内管板厚
2) 外管板:根据该管板与其两侧圆筒的连接方式(见图7-3)和设计条件计算得到外管板厚
计算还应包括换热管、壳体等相关元件的设计校核。隔离腔的设计压力按隔离腔内的工作压
8.3.2 碳素钢、低合金钢换热管管端外表面应除锈至呈现金属光泽,高合金钢、铝、铜、钛、镍、锆及其合
b) 对胀接接头,管端清理长度应不小于强度胀接长度,且不得影响胀接质量;
a) 弯曲半径大于或等于2.5倍换热管名义外径时,圆度偏差不应大于换热管名义外径10%;
b) 弯曲半径小于2.5倍换热管名义外径时,圆度偏差不应大于换热管名义外径15%;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危大基坑未按规划图纸做喷锚施工,或超危基坑未按规划图纸做有用放坡,基坑周边均有施工路途或建筑物等,项目报告原由于甲指分包或场所路途、高压线等影响,项目未获得规划或业主赞同私行进行改变,旱季降临,未形成有用的降排水办法,存在安全危险。
基坑支护施工不到位,支护桩大小不一,桩上部钢筋未锚入冠梁,冠梁施工不到位,高度良莠不齐。
危大或超危模架、外架未按计划搭设,模架都会存在的问题为立杆距离、步距未按计划施行,梁底立杆缺失,水平杆件缺失,顶托自在端超高,楼板主龙骨距离过大;外架存在的问题有根底不牢或陷落,立杆悬空,与内架拉结或拉结点缺失,立杆距离过大或缺失,或落地架落顶板无核算无回顶;以上问题现场与技能脱节,计划检验流于方式。
板底模架搭设不标准,架体缺失水平杆,梁侧未依照计划设置对拉螺栓,梁下未依照计划设置立杆支撑等。
巨大模板触及地库梁底模架立杆数量少、自在端高、无横杆和板模架顶部支设随意。
模架系统短少一个方向或两个方向顶部小横杆,导致自在端超高;单个项目模架立杆部分悬空。
梁底立杆早拆,导致梁底主龙骨悬挑;板底主龙骨端部无固定办法,主龙骨悬挑,楼板下挠显着。
板底模架搭设不标准,架体缺失水平杆,步距过大,U托自在端长度超支、U托倾斜。
地下室顶板洞口支架回顶、后浇带支撑架回顶办法不到位,违背板底支撑架保存规则。
悬挑架搭设与计划不符、检验流于方式。稳妥钢丝绳未张紧或绳卡数量、方位不合格;悬挑工字钢装置不标准,连墙件与架体立杆、结构墙体衔接不合规。
钢丝绳运用不标准:选用卸扣和拉环拉结、共用拉环、用一根绳半数运用、与结构抵触无阻隔。
悬挑工字钢锚固不结实,锚环缺失,或拉结点缺失,带钢丝绳卸荷部位稳妥绳缺失。
爬架附着支座尺度有误差,现场选用垫块支设,形成螺栓受力状况与核算书不符;因未按计划施工,料台轨道上拉点处结构拉裂;
爬架计划和计划交底关于升降机顶部的架体衔接及加强办法均未清晰,导致现场电梯顶部爬架变形,钢管变形。
卸料渠道钢丝直径,计划核算21.5,现场选用15.5,且钢丝绳与外架抵触。
卸料渠道钢丝绳标准为18与计划20不符;计划中锚固长度为2.85米,现场锚固长度为1.8米;卸料渠道与阳台交界处垫木方,导致阳台受一部分力。
附着预埋螺杆数量与计划不符,计划为六根螺杆,实践为四根。附着螺栓边际混凝土太薄,不能有用固定附着支座
塔吊附着支座选用预埋式,该方位混凝土施行工程质量存在严峻缺点,形成握裹力缺乏,使塔吊运转存在安全危险。
现场塔吊附臂方式紊乱,如计划及交底中显现塔吊为角钢格构式,计划检验图片为槽钢格构式,安全部检验材料显现契合计划要求;现场甚至会呈现同一层三肢附臂分别为角钢格构、槽钢格构、槽钢对扣(或方管)的状况。

(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居民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
第五条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经费,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研究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按时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相关的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在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相关的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及火灾扑救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居民住宅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六)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一)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六)每年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七)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智慧消防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鼓励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新建、改建村镇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镇,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没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十九条高层住宅应当在每层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及穿越井壁处进行防火封堵,电缆井、管道井检查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内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管道或者线路的安装、改造,不得影响防火分隔功能。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实行划线管理,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充电车位的配建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建设纳入整体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范围。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增建、改建,并配备消防设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建、改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车辆集中充电场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组织易地补建。
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使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三)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对其充电;
(九)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户外广告、大型显示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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