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它依托于低空空域,低空空域通常指距地面垂直距离1000m以内的空域,根据不一样的地区的特点和实际要,这一定义可以延伸至3000m。依据有关研究报告数据,2023年中国“低空经济”规模达5060亿元(占比GDP 0.4%),预计2026年规模达到10645亿元(占比GDP 0.7%)。“低空经济”将在物流、应急救援、医疗、农业、巡检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发展的潜在能力,与“低空经济”相关的产业、产品、基础设施建设等也随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电动垂直起降机(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ehicles,eVTOL)是指以电力作为飞行动力来源且具备垂直起降功能的新一代航空革命性飞行器,当下成为国内外研究热点,开辟了国际航空科学技术创新竞争的新赛道,可成为未来城市空中交通市场的主流方案。eVTOL结合了智能技术,具备起降方便、噪声低、排放低、巡航效率高、保障要求低、更便捷安全等优势,可用于载人、载物及特殊作业等不同场景。
2024年11月13日,第十五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广东汇天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陆地航母”飞行汽车正式问世,成为兼顾空中飞、陆上开的两栖车,融合了高端智能汽车、低空飞行、城市立体交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热点,在制造业的战略地位突显。“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全世界内低空载人飞行器航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一些城市慢慢的开始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合肥、深圳、上海等地均已建立了低空飞行器起降坪,并配备了相应的空中指挥调度中心、安检候乘机楼、充电维修区等基础设施。合肥城市空中交通枢纽港(如图1所示)是2024年11月在骆岗公园正式建成投入运营的低空航站中心,集展示、文旅、低空通勤等功能于一身,旨在打造以此为核心应用的低空生态场景。笔者基于“低空经济”下的政策环境,对配套航站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状况进行分析。
我国将“低空经济”列为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从2021年“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规划起,广东、海南等地已率先尝试“低空经济”发展,江苏、浙江、上海等31个省(区、市)也接连发布“低空经济”的有关政策和规划。
2024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粤府办〔2024〕6号),计划到2026年,“低空经济”规模目标超过3000亿元,基本形成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三核联动、多点支撑、成片发展的低空经济产业格局,培育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专精特新企业,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应用规模不断拓展,全省通用飞机飞行达到15万h。广州市继《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提出2027年实现经济规模约1500亿元的目标后,又推出《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一共提出20条措施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计划到2027年,建成“1+5+100”的地面起降设施,具体包括增城1个跑道型通用机场,珠江新城、广州南站等5个枢纽型垂直起降场,以及覆盖全市11个区的100个常态化使用起降点。2023年12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方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方面、完善产业配套环境方面给予了很大的资金支持。2024年1月,深圳市发布全国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据2024年8月2日深圳市召开的“低空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会,截止到2024年6月,深圳市已经建成低空起降点249个,覆盖载客运输、物流运输、社区配送及公共治理服务4大领域。深圳市规划到 2025年,将建成1000个以上低空起降点,力争全市120m以下的适飞空域开放面积占比突破75%,低空商业航线条,低空航行器同时在空每年500万以上飞行架次的服务保障能力,低空载货飞行突破150万架次,低空载人飞行超过3万架次。截至2024年10月,17
仅计专项),其中广东、湖北、北京、上海等8省市明确了“低空经济”规模目标,预计到2026—2027年,总规模将达9100亿元。广东省是目前中国“低空经济”第一大省,其中2大核心城市广州市(预计2027年“低空经济”规模达1500亿元)、深圳市(2023年全市无人机企业产值达 960亿元)以产业实力、企业规模等领先全国低空产业。因此,通过政策支持和发展规划能够准确的看出,“低空经济”占了重要地位,有望成为国内经济稳步的增长新引擎,相关行业产品及服务发展机遇较大。02
eVTOL的相关规范还处于初步制定阶段。2023年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5013—202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新建及改扩建直升机场项目需严格按照该标准做设计、建设和验收。该标准对民用直升机场的飞行场地技术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包括飞行场地物理特性、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MH5013—2023一般适用于陆上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船上直升机场使用的区域,不适用eVTOL相关的屋顶机场,也没有定义相关的机场结构荷载要求。2024年5月,我国发布首部eVTOL起降场技术规范—T/CCAATB0062—2024《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技术方面的要求》,对eVTOL起降场的物理特性、障碍物限制、场址选择、结构设计、专用设施设备等诸多技术参数进行了明确阐释。该标准的发布可以更好地指导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范化、规模化建设。2024年5月3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
eVTOL的相关研究论文还比较少,目前的研究大多分布在在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和科技产业政策等管理方面。如Straubinger等通过综述当前城市UAM领域的研究进展,探讨了UAM的发展前途、面临的挑战及解决策略。论文结合全球多个地区的研究案例,全面分析了UAM的概念、技术实现、应用场景及其对未来城市交通体系的影响。Cohen等概述了UAM的历史、ECO、市场潜力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了UAM生态系统的关键概念,并通过多方法分析构建了其历史、现状和未来可能的发展阶段。研究指出,UAM面临着监管环境、社区接受度、安全、噪声、社会公平和环境影响等多重挑战。Su等主要概述了eVTOL在城市交通中的性能分析,从飞行控制视角探讨了其优势、挑战及应用潜力。系统分析了不同设计配置的eVTOL特性,并讨论了总体设计问题、控制管理系统设计的挑战及解决方案。Bulakh等研究了设计医疗停机坪时一定要考虑的主要特征和参数,针对大城市中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来改善城市医疗运输。廖小罕等针对UAM所需配备的基础设施、运营与管控模式以及低空公共航路的规划方法等问题,梳理了UAM与低空公共航路的基本概念、发展历史以及基于低空公共航路的UAM管理等内容;提出了一种UAM运营管理框架,就相关行政部门在城市空中交通发展中可能承担的职责提出了建议和应对措施。对于屋顶机场结构设计的相关研究,目前的文献也非
常少,比较多的是消防直升机专用停机坪、医院直升机屋顶停机坪等的基本介绍和施工方面的研究,结构设计相关的研究较少。如,Dziubinski通过计算流体动力学(CFD)分析直升机的主旋翼尾流对停机坪操作安全的影响。Cielak主要研究了直升机在高架直升机专用停机坪上着陆、停留及起飞时产生的振动声学影响。研究团队通过EC-135型直升机进行了实地测试,测量了停机坪及建筑物上的振动和噪声数据。展示了飞行各阶段的测量结果,并特别分析了振动影响最大的飞行阶段的频率数据,研究揭示了直升机对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及其随高度变化的特性。田兴等从北京安贞医院通州院区项目直升机专用停机坪的钢结构、场道、甲板、锁机栓、消防设施安装等方面对停机坪的设计和实施工程技术进行了介绍。03
VTOL飞机、垂直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是创建城市UAMECO的3要素。垂直机场作为核心基础设施,除了要与 eVTOL飞机交互,还要与人交互、与城市交互。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多样化方式,城市垂直机场建设有3种不一样:改造型、新建型和模块化型。改造型是将垂直机场融入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或场地,同时保持其原有功能。新建型则将垂直起降场纳入各种城市开发项目中新建建筑的上层。模块化型通过建筑工业化,使用在工厂预制的标准尺寸基本单元模块,在城市环境中现场快速组装垂直起落机场。垂直机场在具体设计时为满足特定的空间限制和功能要求,以及尽可能无缝融入不同城市环境,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需要
如在既有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停机坪有必要进行建筑物的加固设计和升级改造施工。目前的eVTOL屋顶停机坪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基本场地规划设计、建筑功能、建筑外观等场地方面的设计,对结构的设计、施工建造等方面关注较少。可考虑开展模块化钢结构屋顶停机坪的设计与建造关键技术探讨研究,提供定制化服务,以提高建造的科技含量和建造速度。3.1.2
eVTOL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振动问题直升机或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在屋顶停机坪起飞和降落
起结构的显著振动;启动和停止旋翼时的瞬时冲击力同样会导致结构振动。此外,当直升机或无人机的旋翼频率与建筑结构的自然频率相近时,还可能引发共振现象,加剧振动幅度,长此以往可能会引起结构的疲劳损伤,缩短其常规使用的寿命。振动还会通过建筑结构传播,影响楼内其他区域的使用者。3.1.3
eVTOL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噪声问题除了振动问题,噪声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旋翼在非常快速地旋转时与空气相互作用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以及尾桨在特
直升机发动机运转时的机械噪声和排气噪声,以及涡轮引擎的高速运转噪声,都是eVTOL起飞和降落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在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旋翼对空气的扰动还会产生额外的噪声,特别是低频噪声,其传播距离远,对旁边的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尤为显著。3.2
解决对策为了有效控制直升机或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在屋顶停机坪起飞和降落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问题,能采用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将有效缓解直升机或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在屋顶停机坪操作时的振动和噪声问题。采用振动隔振技术提升屋顶停机坪的振动舒适性与抗震
件,如隔振支座(其剖面示意如图2所示),构建柔性的水平或垂直隔振层,通过调整结构模态频率,有效隔离或减弱振动传递。隔振支座作为该技术的核心组件,其性能直接决定了整体隔振效果。1—支座整体上连接钢板;
2—准零刚度螺旋弹簧外连接钢板;3—准零刚度 螺旋弹簧1;4—准零刚度螺旋弹簧内连接钢板;5—高阻尼厚肉橡胶垫底部连接板;6—支座整体下连接钢板;7-承载用螺旋弹簧1;8-承载用螺旋弹簧2; 9—支座整体上连接钢板连接螺栓;10—准零刚度螺旋弹簧外连接钢板焊接 点;11—高阻尼厚肉橡胶垫底部连接板连接螺栓;12—准零刚度螺旋弹簧2; 13—准零刚度螺旋弹簧连接螺栓;14—高阻尼厚肉橡胶垫;15—支座整体下连接钢板连接螺栓;16—支座整体上连接钢板连接螺栓。图2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战略型产业,在国家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中占据引领地位,其广泛的应用领域、显著的经济价值及深远的战略意义预示着该领域拥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低空经济”的持续繁荣与壮大,离不开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的坚实支撑。通过对eVTOL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现状的系统综述,揭示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振动与噪声问题。为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笔者建议应深入分析振动与噪声的产生根源及其传播路径,并据此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与有效的管理策略,以期有效缓解直升机和无人机在屋顶停机坪起降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促进“低空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近来,南京街头的超大废物桶火了!还有人专门去合照,可是由于太大了,合照发到网上反而引来许多网友的质疑:
4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在和燕路上,找到了这个超大废物桶,就在红山动物园门口。
现代快报记者在红山动物园北门邻近,和燕路的两边,各发现了一个超大废物桶。高度来说与路人身高差不多,经过和记者身高相比照,估量废物桶高约1.6米。单个桶宽度约一人宽,全体宽度约1米,分可收回与不行收回两个桶,可以说是惯例废物桶的promax版。据了解,单桶容量是240升,是惯例废物桶的3倍多。
有网友表明,这个跟人相同高的废物桶,让人想起了电影《张狂动物城》。在电影里,动物城的基础设备依据动物们的身高、巨细,分mini版、惯例版、plus版、promax版。回到实际,这两只坐落红山动物园门口的超大废物桶,莫非也是由于相似的原因?在交际平台上,就有网友恶作剧估测:莫非是给动物园的大象、长颈鹿用的?
鼓楼区滨江环卫公司有关人员告知现代快报记者,他们主要在旅游景点周边,人流量较大、发生废物较多的滨江区域布设了10个左右这样的废物桶,如红山动物园周边,人流量大,沿街的餐饮店肆较多,发生的废物较多。环卫公司对惯例的废物桶进行了等比扩大,一种原因是便利游客扔废物,在客流顶峰时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废物满溢出来。另一方面也便于清运。
6月26日,一段多名身穿白衣的居民,清晨4时许在道路上行走的视频在网络撒播。花都区官方人士称,警方和社区已参与查询,他们是在进行“辟谷”,涉事人员共50余人,多为白叟。
陆军军医大学榜首隶属医院发布讣告,我国闻名运动医学专家,陆军军医大学榜首隶属医院运动医学中心原主任、专业方面技能大校主任医师、教授唐康来因病医治无效,于2025年6月20日7时41分在重庆逝世,享年56岁。
6月27日15时22分,山东航空SC4667航班从青岛起飞前往上海,于16时26分备降南京禄口世界机场。
在北京!中方当面临以色列新大使说,武力无法带来持久和平 #我国#以色列#加沙#巴勒斯坦 #伊朗
每天介绍一个湖北地名:黄陂。黄陂是武汉六个远城区之一,是武汉的北大门,也是武汉后花园。
四川一乡民灌溉水缸疑被街坊投除草剂 村干部:有土地胶葛 闹矛盾多年(新京报)
伊朗等国防长观赏我国军舰 6月25日,上海协作安排成员国国防部长会议期间,伊朗、巴基斯坦等多国防长来到青岛并观赏我国海军052D型导弹驱逐舰。
来历:【人民网】人民网天津6月22日电 (记者唐心怡)近期,不少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日子遇到的烦心事,如出行不便利、公共健身器材设备老化、违规垂钓等,得到了天津市蓟州区的及时回应并推进问题得到解决。
会议经表决,免除苗华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职务。苗华,男,1955年11月出世,江苏如皋人,出世于福建福州,国防科技大学办理工程专业结业,本科学历。
男人外出打工失联29年,母亲苦盼儿归:“说了我满50岁回来,现在我都80岁了”丨红星寻人
“说了我满50岁回来,现在我都满了80岁了……”大儿子外出务工后失联,四川内江的唐文有苦盼了29年,却不见其归来。
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得悉,为便利自己和妻子啃咬,吴某在家中栽培“自产自吸”,三五老友团聚时,夫妻二人更是用克己的烟“热心待客”,两人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毕竟难逃天道好还。
近来,南京街头呈现的超大废物桶引起了广泛重视。不少人特意前往摄影纪念,但相片发布到网上后却引发了许多网友的质疑。有人置疑这些废物桶是不是真的有那么大,乃至猜想它们可能是经过AI生成的或因视觉效果显得更大。
在红山动物园门口的和燕路上找到了这两个超大废物桶。它们的高度与一般成年人差不多,估量约1.6米高,宽度约为1米,分为可收回与不行收回两个部分。单个废物桶容量为240升,是惯例废物桶的三倍多。有网上的朋友表明,看到这些跟人相同高的废物桶,不由想起了电影《张狂动物城》中的场景。一些网友还恶作剧地估测,这些废物桶可能是为动物园里的大象和长颈鹿规划的。
实际上,鼓楼区滨江环卫公司在旅游景点周边以及人流量较大的滨江区域布设了大约10个这样的超大废物桶。这些废物桶大多数都用在便利游客丢掉废物,并在客流顶峰时防止废物溢出。一起,这种规划也便于清运作业。
吉林辽源,市民反映无锡车牌配备反常车辆呈现辽源街头,拍照者: 车身我国环境监测字样不知真假,车顶的设备许多,无锡的车跑辽源来监测啥?网友:车身那个我国环境部图标也不对,这是一个什么安排?期望有关部门能重视。
#日本街头偶遇陈冠希##44岁陈冠希近照# 有网友在日本街头偶遇陈冠希,说他真人比幻想中高一些,声响超好听,人也超nice很友善很温顺很帅
每年到了这个时节,萧山的马路上就会落满黑色果子。这些果子有时会忽然掉落在行人头上,令人吓一跳。停在树下的车辆也会被“涂鸦”,行人走过期踩上去会宣布“噗噗噗”的声响,在地上留下一个个小黑点。汁液粘在地上,留下了深浅纷歧的污渍
近来,一位大爷驭马走过西安街头的视频,引发不少市民猎奇。2月18日晚,又有网友拍到大爷顶风骑马站在钟楼下,有种时空交织的感觉。据了解,这位来自新疆的大爷叫艾尼瓦尔·买买提,是白求恩的特型艺人。他说此行的初衷是发现孩子们对白求恩知之甚少,期望...
在辽宁本溪,多名家长反映学校食堂给学生供给倒进狗食桶里的剩菜。孩子们发现食物中有牙印和大米饭粒,家长们看到监控后心情激动,质疑有关人员的良知
北京时间12月31日,NBA惯例赛掘金客场以132-121打败爵士。掘金全队表现出色,共有6人得分上双。约基奇贡献了36分、23个篮板和11次助攻的大号三双,威少也拿下16分、10个篮板和10次助攻的三双成果
裁判要旨: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持卡人以金融机构主张的息费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国家相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做调整,该上限应当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
2、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23-07-2-086-001)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做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3、赖某娣与于都县某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24-16-2-092-001)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会引起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5、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2023-08-2-483-009)
裁判要旨: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6、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2024-08-2-483-002)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的特殊情境下,网店租赁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表现为实体上的经营资产转让占有,而是以在淘宝平台上的虚拟操作权的转让为实现方式,对此类非典型租赁经营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网店的承租方违反平台规则为解除事由,鉴于网店的经营活动事实上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上的支持,则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在当事人未就违反平台规则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出租方单方主张作为认定依据,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扣减押金。
7、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23-07-2-114-001)
裁判要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08-2-103-011)
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9、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18-2-483-001)
裁判要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2024-10-2-223-001)
裁判要旨:海运承运人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罚金”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且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船公司“罚金”的性质应属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参考危险品货物运价的亏舱费予以保护,综合考量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的成本,酌情认定船公司可主张的因瞒报危险品产生的违约金。
11、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王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4-08-2-112-005)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视为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当分别对待: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自每期逾期之日计算;提前到期租金违约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
12、余某某诉某某实业研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3-07-2-091-010)
裁判要旨:1.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做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装修工程已完成,但是存在装修瑕疵的,在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
2.关于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情况下,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认定。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3.关于未完成装修工程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在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未如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装修工程的进度:其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做,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二,若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按时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13、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2-18-2-483-001)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经济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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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2025年4月30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一项名为“一种多腔式大型电磁浆料高梯度磁选机”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119368327B,请求日期为2024年12月。
天眼查资料显现,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坐落潍坊市,是一家以从事金属制造的产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007.5万人民币。经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出资了10家企业,参加招投标项目520次,产业线条,此外企业还具有行政许可26个。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0日讯怎么让废物分类从“纸上规矩”变成“日子日常”?近来,济南市历下区城管局携手大明湖大街立异推出“分”享美好日子废物分类主题宣扬活动,经过“方针科普+兴趣实践”的沉溺式体会,让600余名市民、游客在欢声笑语中解锁废物分类新技能,为泉城“无废城市”建造注入人文生机。
活动伊始,城管工作人员化身“环保讲师”,以《山东省日子废物管理条例》为蓝本,经过方言俚语、什物展现等生动方法,将杂乱的分类规范转化为“能拎清的日子常识”。“过期药品要密封处理再投进”“大棒骨虽硬但归于其他废物”,一个个接地气的事例解说,让现场居民频频点头。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废物分类不仅是环保职责,更是每个市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塑料瓶是可回收物!”“妈妈快看,我的积分能换青蛙玩偶啦!”在“协助废物找到家”互动专区,四色分类箱变身闯关道具,孩子们争相将印有废物图画的卡片投入对应箱体。3张卡片全中即可积分的规矩,既检测分类常识又充溢竞技兴趣。兑换处陈设的明湖分类蛙文创、再生纸笔记本等奖品,让环保理念经过具象化载体走入千家万户。
活动现场涌现出不少祖孙伙伴的温馨画面。67岁的李大爷带着孙子完结游戏后慨叹:“本来废物分类就像玩游戏相同简略,多玩几局就摸清门路了!”不少中老年居民自动表明要在家设置分类桶,做社区环保前锋。年青爸爸妈妈则坦言:“这种边玩边学的形式,比单纯说教更让孩子承受。”
本次宣扬打破传统单向传达形式,经过柔性化场景营建,将分类常识融入日子情境。现场发放的定制版家用分类攻略、可降解废物袋等“工具包”,助力居民实现从“知道”到“做到”的跨过。
跟着“废物分类便是新时尚”的理念渐入人心,这场发生在明湖畔的绿色实践,正以润物无声的方法重塑城市文明基因。当准则束缚转化为自觉举动,当环保认识扎根贩子街巷,一幅全民参加的生态文明画卷正在泉城缓缓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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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6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现予转载,供参考。
2025年2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雁塔区春临四路某小区西区时发现:该小区生活垃圾收贮点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立即对小区管理方西安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月24日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完成整改。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不一样的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经大队执法人员合议和法制审核,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7500元并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月28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2025年2月1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雁塔区朱雀大街紫郡长安小区某湘菜餐厅发现,该店铺未履行管理责任,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存放的行为未制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询问并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4年1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浐灞二路某城小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亮证执法,开启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固定违法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初步判断,该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遂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随后,向小区物业公司下达《立案通知书》,要求其法人或受托人携带营业执照等手续协助调查。
经调查询问,确定该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西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受托人承认违法。执法人员向其告知违法事实,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送达回证》,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随后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全程录音录像。之后,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安排值守人员现场监督。
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被发现违法且危害程度较低,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拟处罚1000元。经大队法制科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拟处理意见。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其7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7日后,执法人员将情况反馈至大队法制科和大队领导,经大队法制科审核、大队长审批同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受托人签收,并附上介绍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罚后寄语”。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案件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2024年1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检查锦园西路锦园新世纪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存在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问题。执法人员亮明身份,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固定证据,责令整改,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立案。
经调查,确定西安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步录像取证。
当事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处罚1000元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1月15日和2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案件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2025年2月27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花语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做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物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破损、脏污严重的情况。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告知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当事人2000元,并向其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
2025年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西安市灞桥区保时捷中心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中发现,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查明物业管理方为西安某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告知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正式立案后,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当事人1200元,并向其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
1、平台公司及其负责人、业务员因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处刑罚,投资人可以凭业务员此前出具的“担保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吗?
2013年,周某设立理财公司,后陆续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通过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销售打理财产的产品。某理财分公司于2015年设立,丛某为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丛某向姚某推销打理财产的产品,姚某投资90万元,丛某向其出具担保函载明:收到姚某90万元整,债权转让协议本息1011600元,如在合同期限一年内发生任何风险,该风险自动转让给丛某,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此后,姚某仅收到丛某转账的9000元。2020年7月24日,法院判决某理财公司、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姚某收到法院发放的案款8万元。2021年9月3日,法院判决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丛某出具的担保函亦有效,判决丛某给付姚某819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姚某系某理财公司所涉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之一,丛某作为某理财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为案涉款项出具担保函等行为均与相关刑事案件所涉事实直接相关,且丛某亦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此,姚某的损失应通过刑事程序做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二审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
非法集资案件本身触犯刑法规范,同时又牵涉单个集资合同的民事效力问题,特别是在单位构成犯罪却无法全额退赔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寄希望于业务员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等相关文件,通过民事追偿的方式试图减少损失。但在同一案件的法律事实同时符合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民交叉时,通常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业务员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的行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刑事吸收民事程序,投资人只可以通过追赃主张权利。广大投资人务必理性投资、谨慎投资,不能因业务员的所谓“承诺”而将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张某某与颜某在网上相识,颜某称有“幻影”、“红细胞”、“T00”等项目投钱买币返利高,张某某遂多次转款给颜某,并根据颜某所发的网址在“幻影”上注册账号,加入“幻影”项目的微信群。经合计,张某某总计向“幻影”、“红细胞”、“T00”项目产品投资111150元,颜某向张某出具说明“我个人欠张某某248000元”。
一审认为,案涉“幻影”、“红细胞”、“T00”等项目平台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代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同等价值,投资代币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谓的投资平台可能是犯罪分子人为操控的虚假平台,所谓的代币投资项目也并非真实存在。社会公众需要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切莫因为高额返利等诱惑将存款投资代币最后导致血本无归。同时,社会公众应当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子女应当返还吗?
崔某甲、王某之子崔某乙与张某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8日,崔某乙向殷某购买价款130万元的房屋一套。之后,崔某甲、王某向殷某银行转账31万元、交付现金9万元,合计40万元。同年4月24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1.8万元。为归还案涉房屋银行贷款,王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张某银行转账20万元、崔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向崔某乙银行转账15万元。崔某乙、张某于2020年9月22日登记离婚,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崔某乙离婚后向崔某甲、王某补写了总金额为93万元的借条四张。后崔某甲、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乙、张某共同归还借款87万元并支付利息。崔某乙对借款予以认可;张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在崔某乙、张某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对两人的赠与,请求驳回崔某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甲、王某与崔某乙、张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还是借贷。根据王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分析,张某陈述崔某甲、王某向崔某乙、张某提供资金时明确说购房的钱是要归还的,说明崔某甲、王某提供资金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崔某乙、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借款共同购房,且在离婚时将案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款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判决崔某乙、张某归还崔某甲、王某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目前房屋价格虽整体呈现下行趋势,但普通人购买房屋仍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子女婚姻状况恶化后,父母为防止财产流失往往以出资款系借款为由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出资方子女多对借款予以认可,配偶则以出资款源自赠与进行抗辩。为厘清出资款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探究当事人的线.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说为借贷或赠与,则应根据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如父母出资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审判实践中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离婚纠纷中的自认等各种各样的形式的证据,合理认定出资款性质。
2.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名的借条,无论形成时间,都应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出资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应考察借条的形成时间,以考查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鉴于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父母在出资时表意不明且未保留相应证据的情况不在少数。出资款性质因无确实证据证明而使案件事实不清或处真伪不明状态时,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出资款性质。
此类纠纷涉及父母利益、子女及其配偶利益的冲突。法院在对出资款性质作出认定时,将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因素、实现法律实质正义,努力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2019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张某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张某某,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206524元,收款事由一栏写明集资款8.17,该收据加盖了某公司印章,并有该公司会计韩某某的签名。2020年4月29日,当地公安局决定对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9月28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张某某发出破产债权审核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张某某申报债权金额为254017元,管理人确认206524元。后张某某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3日答复称,张某某的原始收据中不存在利息,对张某某的债权异议不予认可。张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对某公司享有254175元破产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如甲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该公司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受害人。本案争议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企业犯罪所得是企业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该财产本质上不属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归属于企业,而由受害人所有,故当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破产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职责,但对于破产财产以外的部分,并无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当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时,所谓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集资犯罪行为,集资到的财产作为犯罪所得,应从企业财产中剥离出去并返还给受害人。作为受害人,应当通过刑事追缴的途径实现自身利益,而不得将被诈骗款项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做申报,管理人也不得将此认定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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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人民法院从始至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断的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本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逐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一、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二、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企业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五、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六、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徐某等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并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的地方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徐某等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经法官现场查看,该小区已加装电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生效裁判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实施工程,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加装工程已经最大限度地考虑对相邻楼栋房屋采光、通风的影响,并尽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邻楼栋的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本案在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实施阻挠行为的同时,也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民以居为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考虑到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显著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做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不是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一定的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做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能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不仅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生效裁判认为,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
习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全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的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备极其重大的规范引领作用。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能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上班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重庆某公司依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企业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以上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联的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区域、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犯权利的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 促进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0万元)。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失。
生效裁判认为,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定。虽然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3周岁,但仍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其收入减少,应依法支持罗某的误工费请求。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某交通事故损失11.2万余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加强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对于发挥好老年人非消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意外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导致收入减少。人民法院认定,若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支持其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也有失公平,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请求。本案裁判是司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推动“银发力量”更好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写照。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